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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由“视频辽宁女”浅谈言论自由底限

【转贴】由“视频辽宁女”浅谈言论自由底限

【转贴】由“视频辽宁女”浅谈言论自由底限

  言论自由当然是有底限的。
  这个底限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已划分得十分清晰:
  其第十九条第三款载明:“(人人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一)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公约的第二十条共有两款,“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Q B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九条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从以上两款国际法中对于公民行使公民权利时的自由,并非是无限的自由,而是明文阐述其是受限的自由。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他人的自由不得遭受以个人自由的名义进行侵犯。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视频辽宁女”在网络视频中对于四川灾民的粗口漫骂与侮辱,是不受“公民言论自由权”保障范畴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以上为转内容,请大家讨论一下下,俺好学习一下下-------空白

你有啥不开心的事? 说出来让大家开心一下!


 啥时能不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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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已经退出8885,我只简要地说一点

有证据表明她发表这些言论并且授权别人在网络上公布了吗?

[ 本帖最后由 jinhailong 于 2008-5-22 13: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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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为‘各方面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就完全照搬所谓的言论自由’是正确的。

任何事情和事件,都需要一个基础条件,或叫时机吧。
你有啥不开心的事? 说出来让大家开心一下!


 啥时能不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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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女说的也叫言论,简单点说,所谓的言论自由指得是保护不同观点的主张。而不是保护一个公民可以肆意攻击、谩骂、侮辱他人的自由。

此人文章居然把谩骂他人往言论自由的底限上扯,简直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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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霸王丸 于 2008-5-22 13:36 发表
辽宁女说的也叫言论,简单点说,所谓的言论自由指得是保护不同观点的主张。而不是保护一个公民可以肆意攻击、谩骂、侮辱他人的自由。

此人文章居然把谩骂他人往言论自由的底限上扯,简直不知所云。
好,顺着你的话往下说:

骂人违法不?哪个法律哪个条款?
另外,如果不放在网上违法不?没有授权让网络上随便传播呢?

愿闻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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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授权问题还是很重要的。


如果流行音乐有世界杯或者奥运会那样的大 PK,那么中国流行音乐的水平比中国足球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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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一片空白 于 2008-5-22 13:42 发表


好,顺着你的话往下说:

骂人违法不?哪个法律哪个条款?
另外,如果不放在网上违法不?没有授权让网络上随便传播呢?

愿闻其详。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我知道这属于较轻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轻的需要说服教育,重的涉嫌诽谤的还需负刑事责任。

如果在用恶劣言语侮辱他人人格,导致很坏的社会影响的,可能会受治安触发,判处罚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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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静与秩序。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新泽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扩音器或其他喧闹乐器在大街小巷作扰乱公共安宁秩序之商业宣传,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缔并送审,几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该市命令并未违反宪法上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关于监犯应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权,联邦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两相比较,公权力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力的必要性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9、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1974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自亦不同。

10、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197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偕员曾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军事基地旨在训练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舆论场所,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言论自由及竞选活动不得在军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国定例。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所谓招致冲突的言论是指对任何个人具有强烈侮辱性及挑衅骂人,而有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的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戒。1973年10月某日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十二分钟的“连篇脏话”,事后其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取三项措施:(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

14、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有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卜违背任职誓约而撰书泄密,受控告。

16、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凡情况所说不实,或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的言论,应负担民刑责任。

[ 本帖最后由 霸王丸 于 2008-5-22 13: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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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针对言论自由,并无明确的宪法依据,所以我转载了美国的言论自由宪法解释条款给大家参照。

辽宁女明显触犯11,12条款,因此绝对不算言论自由。

虽然这事美国宪法规定,但是我国也应有类似的约定俗成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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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候可以采取特殊法律!!!
较那真没意义!把她枪毙了我觉的都没问题!!
反社会主义罪,反人类罪,反革命罪,反国家罪都可以扣!!
法律条文都是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空间的人制订的,不用当圣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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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法可依,更希望有法必依。


如果流行音乐有世界杯或者奥运会那样的大 PK,那么中国流行音乐的水平比中国足球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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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猛犸 于 2008-5-22 13:58 发表
特殊时候可以采取特殊法律!!!
较那真没意义!把她枪毙了我觉的都没问题!!
反社会主义罪,反人类罪,反革命罪,反国家罪都可以扣!!
法律条文都是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空间的人制订的,不用当圣经吧
不同意,法律就是法律,量刑在任何时期都应该一样。除非有另一个法律规定,比如《紧急事态法》或《重大事件法》来规定,在此期间的某些行为量刑要从重。

否则,依然就是人治社会,今天你可能很痛快的诛杀了一群肖小,但是明天换一个蠢货当法官,就可能让人冤死。

就算再十恶不赦的犯人,也应该合理的进行司法审判,进行司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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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一片空白 于 2008-5-22 13:42 发表


好,顺着你的话往下说:

骂人违法不?哪个法律哪个条款?
另外,如果不放在网上违法不?没有授权让网络上随便传播呢?

愿闻其详。
骂人违法
不放在网上,没有别人旁听,只是自己骂给自己听,那你怎么知道骂人了。有旁人旁听,依然是违法。
授不授权,只是散播的手段不同,不影响根本吧,只是一个影响的恶劣程度而已。

换句话我说:我在家里偷偷的骂你,没有任何人听到,好像没关系。
我在家里偷偷骂你,有很多人听到,假如他们举报,民警要对我进行批评教育了。
我不在家里了,我上大街了,这个时候我很可能被带到派出所进行教育了。
我不仅上大街,我还上网拍了片子骂你,你就可以截屏,然后上法院控告我了。
如果片子不是我散播的,那么那个散播也要负连带民事责任,属于被告之一,你可以一同申请民事赔偿。

我这么说你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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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并不是什么都可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政府的言论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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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就是说,比如 a 在家问候了 b 的母亲,c 把这个拍下来,然后放到网上,那么 a 和 c 都是有法律责任的?
前提 c 不是偷拍。


如果流行音乐有世界杯或者奥运会那样的大 PK,那么中国流行音乐的水平比中国足球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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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空间 于 2008-5-22 14:33 发表
那么就是说,比如 a 在家问候了 b 的母亲,c 把这个拍下来,然后放到网上,那么 a 和 c 都是有法律责任的?
前提 c 不是偷拍。
你有啥不开心的事? 说出来让大家开心一下!


 啥时能不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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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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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的电话:13811054703
偶的MSN:jixianbin9@hotmail.com
偶的博客http://blog.focus.cn/~byjue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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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慈悲,就是站在别人的立场上http://www.8885.net/html/68/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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