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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下午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

劳动关系下午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

案件概况:
    林先生在A私营公司已经六年多了,月工资为1500元。因为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有几个岗位均不适合林先生工作,林先生在公司没有具体事情干,就打杂,哪里需要人手就去帮忙。公司出钱对林先生进行业务培训,可是林先生仍然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赵经理找到林先生谈心。公司认真协商之后,要求与林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林先生认为公司的提议有道理,故而同意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赵经理认为林先生是个好人,对公司有过贡献,觉得解除合同后有些过意不去,决定给林先生2000元作为慰问金,林先生表示感谢公司的厚爱,非常满意地离开了公司。后来,林先生听朋友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公司补助三个月的工资,有近4500元,林先生就去找赵经理。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那么,林先生的申请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协议解除合同以后,公司还应该承担经济赔偿吗?



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希望能对企业的HR朋友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如果是一般的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协商的内容执行完毕,一方重新反悔,如无“重大误解”等特殊理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劳动合同就不一样了。劳动法是属于社会法范畴,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给予倾斜保护。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对劳动者发给经济补偿。”该规定明确即便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只要是单位提出来的,都要按照上述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所以,该私营公司只给予林先生2000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法不符,由于林先生已在公司工作了六年多,那么公司与林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该支付给其7个月的工资,也就是105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之所以规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要按照法定标准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是因为劳动者因单位方面的原因,需要重新寻找其它工作,找工作需要时间,在没有工作期间,劳动者没有收入,单位需要弥补劳动者这段时间的损失。补偿的标准是以劳动者的月工资为标准,补偿的年限是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由于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越长,对单位的贡献也越大,相应的,单位需要承担的补偿责任也就越大。
《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有新的规定,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与补偿年限,作出了封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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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v,如果现在合同到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也是按在此单位的工作年限赔偿吗?
例如,到目前止已在本单位工作3年,要给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吗?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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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好像能在网上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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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网上搜了,好像有把以前算进去的,有的从08年开始算的。不知道北京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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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v,如果现在合同到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也是按在此单位的工作年限赔偿吗?
例如,到目前止已在本单位工作3年,要给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吗?谢谢啦!前提是合同已经到期

[ 本帖最后由 依窗望月 于 2008-3-22 12:39 编辑 ]
小泥人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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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经到期存在2个问题

1、到期当日,解除合同
2、已到期没有续签,事实劳动关系解除。

针对第1项,按照新劳动法执行的话,应该是补偿4个月。
针对第2项,比较复杂,还得分析是哪方的原因导致没有续签,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补偿方案也比较负责,如果是公司没有给出续签意向,到期了要解除关系的话,那就得按照无固定期限来做补偿了。
健康的身体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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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明白了
小泥人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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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到期了,自己不想续签,公司也同意了呢?这个情况有没有补偿阿?
[img]UploadFile/2006-6/20066616511834120.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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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苦咖啡 于 2008-3-25 19:57 发表
1、到期当日,解除合同
2、已到期没有续签,事实劳动关系解除。

针对第1项,按照新劳动法执行的话,应该是补偿4个月。
针对第2项,比较复杂,还得分析是哪方的原因导致没有续签,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补偿方案也 ...
针对第1项,我们公司不够半年补半个月,超过半年补偿一个月

[ 本帖最后由 zhshui1030 于 2008-3-27 11: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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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楼上2位:

鱼丸:这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辞职,没有补偿。
zhshui1030:按照新劳动法规定,新进员工就是按照你说的补偿规定执行的。
健康的身体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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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苦咖啡 于 2008-3-27 12:00 发表
鱼丸:这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辞职,没有补偿。
zhshui1030:按照新劳动法规定,新进员工就是按照你说的补偿规定执行的。
不是新进员工,到目前为止马上就3年了,也就是说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现在部门减编,要调去别的部门,不同意,估计人事部到时候就要通知不续签合同了,昨天我问了一下关系好的人事部的员工,说这种情况只赔半个月的, 从08年1月1日开始算得。
我也在网上查了一下,合同到期公司方面通知不续签的情况,有人说是半个月,有人说是按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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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补偿期间的,08.1.1之前的不在补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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